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楼梯间,放根拖把怎么了?
[四川师范大学公共安全与应急研究院]  [手机版本]  [扫描分享]  发布时间:2022年7月19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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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年1月27日,北京市朝阳区一住户堆放在楼道内的杂物燃烧发生火灾,造成同楼住户被严重烧伤。法院判处堆放杂物的事主及小区物业赔偿伤者633万余元,其中杂物堆放人赔偿70%,即443万余元,物业公司对633万余元全额承担补充赔偿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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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1年8月21日,湖南省长沙市一居民将其私自改装了电池的电动车,停放在其租住的某宿舍旁的楼道内,从出租房内连接插线板,并将充电线拉到楼道内对电动车进行充电,当日23时许,该电动车因充电发生故障引起火灾,致使同楼3人死亡。该居民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

消防法

第二十八条 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损坏、挪用或者擅自拆除、停用消防设施、器材,不得埋压、圈占、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,不得占用、堵塞、封闭疏散通道、安全出口、消防车通道。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。



第六十条 单位违反本法规定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责令改正,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:


(一)消防设施、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、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,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;


(二)损坏、挪用或者擅自拆除、停用消防设施、器材的;


(三)占用、堵塞、封闭疏散通道、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;


(四)埋压、圈占、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;


(五)占用、堵塞、封闭消防车通道,妨碍消防车通行的;


(六)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;


(七)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。


个人有前款第二项、第三项、第四项、第五项行为之一的,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。


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、第四项、第五项、第六项行为,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,强制执行,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。


安全提示

别把楼道
变成需要通关的“挑战赛道
“生命通道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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编辑:四川师范大学公共安全与应急研究院